最近看到王怡做的一期访谈,是关于废除死刑的。虽然在里面没有表示出他个人明确的意思,但我想他可能是赞成废除死刑的,毕竟对于基督徒来讲,人的生命之宝贵是无以伦比的,人类社会所做出的死刑判决与宗教的冲突非常显明。
按照一些流行的未经考证的观点,以为人的生命出于神,对于人类来讲,是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判决使其终止的。但这样的想法极容易让人想起中国古代一些比较迂腐的看法,所谓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,孝至始也”,也非常不主张对于发肤的损害,随着时间的进展,现在似乎都变得不再重要了。虽然人的生命与发肤不能等一而论,但在本质上来讲,却都出于同样的偏见,即是以为凡是权威所出,人类就是没有主宰的权利在的,如果过分追究这一点,在我看来,这是十分荒谬的。
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为什么在现在的世界上需要死刑存在?在文中,王怡引用了圣经上的一句话,罪的代价就是死。对于神而言,他审判人类的第一个判决就是这样。那么人类世界存在判决死刑大致出于同样的道理,在人类社会上,总有一些人所做出的罪恶是罪大恶极的,如果不对其进行死刑,其一不能对以后的犯罪者造成较大的威慑力,其二不能对被侵犯者给予信服的人类社会的答案。对于第一点来讲,由于威慑力对每个人都是不同的,也许相对来讲,可能一些人更对监禁感到恐惧,但在目前世界监狱内人权的关注越来越强的时候,在一定范围内反而鼓励了部分犯罪者,何况对于一般人来讲,从统计学的意义上说对死亡的恐惧还是要超过囚禁的恐惧的。其二就是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具备实行废除死刑的社会土壤,鼓励废除死刑无异于鼓动受害者进行自我裁定,或者是鼓励暴乱,这对于国家的和平和稳定都是相当不利的。所以为了一条所谓的宗教原则而否定更多的宗教原则,是非常不智的行为。
其二是神如何对待世界上人类的死亡,是不是如同王怡在访谈中所说,要由神收回并做判决呢?我想在这一点上是确定无疑的。但是在程序上这却是有着相当长的过程的几件事。神收回人类的生命,在基督未来之前,是不是包括世俗社会的法理判决?那么任由犯罪者自然死去,是不是神在此世的判决?我认为这都是十分值得商榷的事情。人对国家的服从是建立在一定的契约基础之上的,在让渡自己的权利时,虽然没有让渡生命权,但在人类对他人造成生命权的伤害时,实际上是自己首先违背了社会契约,而回到了没有契约的状态下,在此基础上,国家对其进行囚禁或死刑判决实际上是完全合理的。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讲,也是由其个人首先所承认的。
神并没有在人类诞生之时,就剥夺了人类的自由选择,由于其意志的存在,人类的选择在相当程度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,对于神律的违反,自然会遭到神在永恒之中的审判,但在人世之中的罪,如果违背了神律,一样也是世俗的死亡,神不会在每件人类的事情上事必躬亲,否则就不存在于人类的自由,也没有二次审判了。那么毫无疑问,他把这一点留给了世俗。在这一点上,我们可以在摩西等人身上看到很多很多。而且,如果说,对于一个极恶之人,在大赦之后再次让其犯下大恶,无论在哪个角度上讲,对其应用废除死刑都是不义的判决。人类因何容忍这样的不义,是用无辜人的鲜血么?
所以死刑判决在现在这个世代,我认为还是必要的。只是人类应该如何运用,这才是应该考量的事情,而不是存在或死亡,执行或废除,这样不负责任的徒逞口舌之利的无意义之争。